审理经过
泸**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泸州市**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周**、周**借款合同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市**保有限公司向泸州**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泸州**员会即依法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观兴乡长坝村五社的土地和位于叙永县安居村一社的土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位于叙永镇南环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周**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