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泸州市**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金**限公司、泸州**限公司、周**、王**借款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泸**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泸州市**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金**限公司、泸州**限公司、周**、王**借款合同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市**保有限公司经泸州**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金**限公司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钓鱼台二、**社的土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泸州金**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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