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以被告刘**之名存入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分社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刘**之名存入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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