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1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冯**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原、被告对对方申请撤诉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准许被告冯**撤回对原告王*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00.00元,减半收取4,100.00元,由原告王*承担;反诉受理费1,025.50元,减半收取512.75元,由被告冯**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