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游**因与被上诉人西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西**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0元,已由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