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陈*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