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成都**民法院保全,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被成都**民法院保全的财产,经查询,该院执行局现无被执行人的案件,无法参与分配,本院也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