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发展公司与周**、罗*、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罗*、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成都**发展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发展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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