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伦诉被告四**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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