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伦诉被告四**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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