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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银行**金牛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中**都金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7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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