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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