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培训学校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成都泉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培训学校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培训学校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市**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市**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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