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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和宁工**限公司与黄**、刘**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和宁工**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黄**、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昌市和宁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3.00元,减半收取5,716.50元,由原告西昌市和宁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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