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保有限公司与乐山**有限公司等4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乐山市**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有限公司、眉山市宇**责任公司、刘**、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16917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11853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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