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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绵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绵**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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