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2410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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