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兴**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0元,由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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