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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罗**归还借款本金。经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立案法律材料,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减、免、缓等司法救助申请,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蔡*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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