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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任公司、四川华**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任公司、四川华**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利**任公司、四川华**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2.00元,减半收取5646.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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