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实行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童*的起诉。
二、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133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