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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