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申请执行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333.63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215元、保全费2239元,执行费202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