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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