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为669元,由原告威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姜*与王*、天**京津冀公路长途联运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五矿物**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五矿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邦**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天津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天津开**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王**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任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宫**、苗**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天津开发**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中国人民财产**支公司汉沽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