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李**酒类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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