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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一×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盖剑坤,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一×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于二×。婚后因没有共同住房,我与被告各自仍然住在自己父母家里,我只是放假或周末时到被告家住,结婚四年双方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不超过20%。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我父母不够孝顺,对我也是百般挑剔,为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彼此积怨较深,已经无法沟通,现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一婚姻对双方都是痛苦。鉴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于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相识恋爱8年,结婚4年,我不知原告为何陈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母亲在2011年10月份去世,之前我与婆婆的关系很好,婆婆去世后我经常去看望公公,我怎么可能对原告父母不尊重。现在原告突然提出离婚,我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双方婚生子现仅有3岁11个月,一直由我照顾,我不想因双方离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通过网络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21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于二×。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小家庭关系的安定祥和牵涉到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故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子尚年幼,应当齐心协力抚育好下一代,为孩子营造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以尽父母之责,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不离婚较为适宜。原告应给予双方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努力改正自身不足,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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