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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刘**与牛建兵、罗*、天津市客**清客运管理所、安盛天平财产保**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市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刘**因与被申请人牛建兵、罗*、天津市客**清客运管理所(以下简称武清客运管理所)、安盛天平财产保**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市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少终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刘**申请再审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罗*承担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牛建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一方不承担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依上述责任比例赔偿申请人冷冻存尸费20940元。主要理由为:1.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罗*野蛮执法,致使牛建兵驾车躲避时驶入逆行道将申请人的亲人刘**撞死。因此,罗*应承担主要责任,牛建兵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的亲人刘**无责任。2.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要求将申请人的亲人刘**尸体冷冻等待尸检。因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冷冻费,众被申请人不出钱致使尸体长时间存放。冷冻存尸费也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因此,被申请人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冷冻存尸费20940元。综上,吴**、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系牛建兵驾驶车辆在被罗*驾驶车辆追缉过程中,驶入对行车道与刘**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死亡、吴**受伤的后果。由于刘**驾驶漏检二轮摩托车上路且未带头盔,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中牛建兵承担责任为50%、罗*为40%、刘**为10%的比例,罗*的行为应由武清客运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吴**、刘**关于罗*应承担主要责任、牛建兵承担次要责任、刘**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依责赔偿尸体冷藏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丧葬费的数额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由于尸体冷藏费是包含在丧葬费之中,故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还应赔偿尸体冷藏费20940元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对申请人关于尸体冷藏费不应包含在丧葬费之中,被申请人应赔偿其尸体冷藏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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