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于**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1年6月返回被告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XX路XX里XX门XX号居住,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