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沧州渤海**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1062元,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沧州渤海**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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