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曾与被告杨**、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天津佳**限公司与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与胡**、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中华联合财**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华安财产**天津分公司、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天津市中一**天津分公司、周洪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天津**限公司、华安财产**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马小梦、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高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天津市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