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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与杨**、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曾与被告杨**、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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