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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