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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就赔偿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除原审判决第一项外其他内容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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