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天津瑞年**有限公司、天津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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