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天津渔阳**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851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8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