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狄*与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处盖具印章的为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并非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原告并不存有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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