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处盖具印章的为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并非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原告并不存有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张**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与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金**、金**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李**与倪*、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张强、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