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张**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狄*与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与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世月与高**、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金**、金**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李**与倪*、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