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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与刘*、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刘*、吴*、被告华**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吴*所有的津NT9696号车辆在被告华**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现被告吴*已经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的车损2000元给付原告,原告高*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高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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