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饶海峰、张**、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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