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李**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华联合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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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黑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华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宏翔**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