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李中友、平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李中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中友、平**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291667元;被告李中友、平**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共同向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支付利息、罚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李中友、平**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中友、平**共同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9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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