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5年6月12日,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李**将事先书写的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书,让当时饮酒不清醒状态下的原告签字确认,该承诺书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签字的承诺书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无效的承诺书,系本案被告在先立案的(2015)静民初字第7209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作为要求本案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依据。在7209号案件的处理中必然会对该承诺书的效力以及是否采信作出认定,因此本案原告就该承诺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