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和军诉称:原告于2003年年初到被告单位上班,担任司机职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体为工勤技能岗位。2004年下半年开始单位要求原告回家呆一段时间,此后被告没有批准原告回单位上班。2012年下半年单位安排原告搞了一次宣传活动,原告圆满完成任务,但之后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2013年4月1日,单位让原告回来上班,但没有让原告担任司机职务。2013年7、8月份被告让原告到下属药检所,没有给原告安排任何工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按照编制安排司机职务;2、被告补偿原告2004年7月1日开始到2013年4月1日按照司机岗位少发工资差额损失2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1日到2014年4月1日同编制不同工资差额损失2400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起诉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