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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有限公司与陈**、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天**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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