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天**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