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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