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请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