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请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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