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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天津鑫**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周后富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周后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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