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东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