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郸中心支公司管理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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