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77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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