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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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